我们常会看见“小心地滑”之类的警示标志,那么,在公共场所意外摔跤只能怪自己不小心吗?
数月前,市区苏先生在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羽毛球馆打完球冲澡后,行走匆忙加上球馆浴室地面湿滑,不慎摔跤致左手骨折,入院治疗四个月。近日,苏先生要求球馆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,共计1万元,双方争执不下。
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,认为一方面球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另一方面苏先生已是成年人,具有一定的预见和自我保护能力,对摔伤也有一定的责任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,球场一次性赔偿苏先生6000元治疗费用。
无独有偶,平阳林先生在昆阳一家服饰店购物时,看到店堂里有个木质台面,误认为是凳子,坐上去试穿裤子。不料台面突然坍塌,林先生摔倒在地,腰椎L1椎体压缩骨折,住院治疗24天。
事后,林先生以台面上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、商家未尽告知义务致其受伤为由,将商家告上法庭,索赔2万余元。商家则认为这是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,他们无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,被告商家未尽到合理引导的义务,存在过错。而原告林先生在被告经营场所设有专门试衣室的情况下,未确认涉案台面安全,本身也存在过错。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,商家承担50%的责任,赔偿林先生1万余元。
律师说法》》》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”。
因此,商场等盈利性场所有责任保护进入场所顾客的人身安全,“无论是否设立警示标志,一旦出现顾客遭受意外伤害,场所都要负责。”
而对于一些非盈利性质的市政公共场所,除场所内已设有“禁入”标志、而当事人仍执意进入的情况外,其他情况下若有人因场所客观原因意外受伤,同样可索赔。
法律规定因宾馆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路面湿滑导致他人受伤,则需要看管理人有没有对路面湿滑作出告知,有没有对路面湿滑进行及时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考虑。管理人仅以履行告知义务了而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不充分的。
此外,特别要提醒的是,想组织一场聚会也要格外小心。除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安全保障义务,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一旦活动或聚会中有人发生意外伤害,当事人是可以向组织者索赔的。
Copyright C 2009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浙ICP备14043857号-4
地址:温州市龙湾区文昌路209号 EMAIL:2487178559@qq.com